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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少民初字第88号

李某与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少民初字第88号原告李某。被告马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定于2015年9月23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登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