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少民初字第88号原告李某。被告马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定于2015年9月23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登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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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少民初字第88号原告李某。被告马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定于2015年9月23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登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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