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710号
原告:王经伟,男,住邓州市。
被告:杨立红,男,住邓州市。
被告:李合玲,男,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经伟诉被告杨立红、李合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伟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经伟撤回对被告杨立红、李合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经伟负担。
审 判 长 张立新
人民陪审员 张忠林
人民陪审员 陈 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