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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710号

王经伟与杨立红、李合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经伟,杨立红,李合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710号

原告:王经伟,男,住邓州市。

被告:杨立红,男,住邓州市。

被告:李合玲,男,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经伟诉被告杨立红、李合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伟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经伟撤回对被告杨立红、李合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经伟负担。

审 判 长  张立新

人民陪审员  张忠林

人民陪审员  陈 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