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黄志华。被告深圳市金百年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华诉被告深圳市金百年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华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百年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辉
代理
审判员 黄 绪 喜
人民陪审员 胡 铁 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莉(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