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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122号

张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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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某某,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张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振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