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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193号

桑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桑 某 某 与 杨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桑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杨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某某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以与被告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桑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桑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小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