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晃民一初字第385号原告姚某某,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被告杨某,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艳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