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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1777号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晁可均与晁可均、胡珍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晁可均,胡珍芬,晁可平,林瑞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1777号

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政。

委托代理人:徐卫。

被告:晁可均。

被告:胡珍芬。

被告:晁可平。

被告:林瑞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晁可均、胡珍芬、晁可平、林瑞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95.50元,由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杨 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王荧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