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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399号

杨高峰与天津市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高峰,天津市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399号申请执行人杨高峰。被执行人天津市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阳道碧水庄园6-2-301号。法定代表人徐福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高峰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滨塘民初字第2466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 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