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399号申请执行人杨高峰。被执行人天津市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阳道碧水庄园6-2-301号。法定代表人徐福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高峰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滨塘民初字第2466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 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