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592号
原告:张建,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丁少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诉被告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健负担。
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