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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609号

吴小林与张小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小林,张小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609号

申请执行人:吴小林,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张小影,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第017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小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影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小林522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小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张小影存款5500元;

二、本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法律效力,冻结金额与扣划相同;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成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