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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340号

王建慧与方龙重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慧,方龙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340号申请人王建慧,女,汉族,196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方龙重,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申请人王建慧与被申请人方龙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方龙重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建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方龙重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