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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笫619号

河南省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强、XX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省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强,XX,王冬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笫619号申请人河南省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和谐路北段128号。法定代表人高雪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冬娥。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王强、王冬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金初字笫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王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利息14843.66(息止2013年3月31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420元、执行费725元;被执行人XX、王冬娥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辉民金初字笫6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方

代理

审判员  朱新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