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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817-1号

申请执行人龚玉禅与被执行人田祖民、汤先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玉禅,田祖民,汤先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817-1号申请执行人龚玉禅,女。被执行人田祖民,男。被执行人汤先兵,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玉禅与被执行人田祖民、汤先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75万元,被执行人田祖民、汤先兵承担诉讼费238元。现经查,被执行人田祖民、汤先兵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龚玉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田祖民、汤先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龚玉禅也愿意等被执行人田祖民、汤先兵有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松标

审判员  陈良升

审判员  覃大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