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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64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王小英、李省荣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王小英,李省荣,陈廷永,史路艳,陈明军,陈满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住所地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52号。负责人黄宏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向阳,该行综合管理部经理。被告王小英,女。被告李省荣,男,系被告王小英之夫。被告陈廷永,男。被告史路艳,女,系被告陈廷永之妻。被告陈明军,男。被告陈满田,女,系被告陈明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诉被告王小英、李省荣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主处分其诉权,也未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伟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涂志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