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谷民初字第826号

黄海霞与甘谷县永生建材厂、史文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黄海霞,甘谷县永生建材厂,史文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826号原告黄海霞,男,生于1997年5月5日,苗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谢亚军,甘肃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旭鹏,甘肃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谷县永生建材厂。负责人史文林,该厂厂长。被告史文林,男,生于1968年1月7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霞诉被告甘谷县永生建材厂、史文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霞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海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海霞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秀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昌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