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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240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赵广敬、孙玖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赵广敬,孙玖兰,吴兆文,布爱红,田士存,亓风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城关法庭和拟稿人:事由:合议庭成员:主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240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6号。

负责人:郑磊,行长。

被告:赵广敬,农民。

被告:孙玖兰,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同上,身份证号码372522197008184928,系被告赵广敬之妻。

被告:吴兆文,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农民,汉族,住阳谷县石佛镇前陈海村,身份证号码37252219680514465X。

被告:布爱红,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同上,身份证号码372522197211075241,系被告吴兆文之妻。

被告:田士存,农民。

被告:亓风娥,农民,系被告田士存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诉被告赵广敬、孙玖兰、吴兆文、布爱红、田士存、亓风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怀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