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55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尔康正阳药用胶囊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北山镇蒿塘社区炮竹屋组。
法定代表人:帅放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练专,浏阳市高新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青。
委托代理人:沈银洁,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湖南尔康正阳药用胶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尔康正阳药用胶囊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青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经赵青同意,湖南尔康正阳药用胶囊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湖南尔康正阳药用胶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赵青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南尔康正阳药用胶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湖南尔康正阳药用胶囊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晓震
代理
审判员 王红兰
代理
审判员 戴 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琦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予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