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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1330号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栩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栩生,夏光仙,梁洁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1330号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社理事长。被告梁栩生,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冷水江市铎山镇合林村*组。被告夏光仙,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冷水江市铎山镇合林村*组。被告梁洁铃,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冷水江市铎山镇城山村*组。2015年9月14日,本院受理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栩生、夏光仙、梁洁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栩生、夏光仙、梁洁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梁栩生、夏光仙、梁洁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袁首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晏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