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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713号

罪犯王宁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713号罪犯王宁,男,山西省襄汾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王宁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临汾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以(2010)临铁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05月22日至2018年0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已缴纳2000元。系累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23日,本院以(2013)长刑执字第28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

本院认为,罪犯王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6次,嘉奖1次,余10.1分。悔改表现突出。该犯系累犯,罚金未全部执行、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从严后刑期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宁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茵虹

审判员  王旭辉

审判员  孙 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