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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1232号

仲丽与江苏华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仲丽,江苏华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仲春平,李国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232号原告仲丽,居民。被告江苏华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庙头镇庙颜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立兵。被告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沭阳县花木大世界6号楼602室。法定代表人李国举。被告仲春平,居民。被告李国举,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祝红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