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云行审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法定代表人王金波,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林辉。被执行人陈志,务农。被执行人姚丽霞,务农。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被执行人陈志、姚丽霞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岳云计生征字(2015)第X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作出的征收决定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岳云计生征字(2015)第X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陈志、姚丽霞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自动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5142元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案件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陈志、姚丽霞承担。
审 判 长 李革华
审 判 员 陈映波
人民陪审员 闾正军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龙调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