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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民初字第239号

方有其与方军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方有其,方军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方有其。

被告:方军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有其与被告方军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有其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厉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杜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