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方有其。
被告:方军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有其与被告方军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有其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厉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杜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方有其与方军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方有其。
被告:方军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有其与被告方军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有其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厉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杜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