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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550-1号

芜湖博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芜湖博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550-1号

原告:芜湖博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罗霜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俊,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留杰,男,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柯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博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博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65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博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6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朱品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