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03号
原告:凤台县金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
法定代表人:高祝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查艳,女,1979年4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凤台县金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台县金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时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鹿妤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