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少民初字第08323号原告王××,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艳平,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男,1939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卫东,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薛××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 永
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
人民陪审员 刘堪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隗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