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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少民初字第08323号

王×与薛×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监护权纠纷
当事人
王××,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少民初字第08323号原告王××,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艳平,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男,1939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卫东,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薛××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 永

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

人民陪审员  刘堪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隗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