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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保字第610号

丁伟灿与孙家勋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丁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610号申请人丁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被申请人孙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本院受理申请人丁某某与被申请人孙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孙某某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丁某某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孙某某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丁某某名下的位于武陵区三岔路龙港巷市场1#楼1幢3001房屋一套。(常房权证武字第0307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小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