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610号申请人丁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被申请人孙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本院受理申请人丁某某与被申请人孙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孙某某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丁某某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孙某某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丁某某名下的位于武陵区三岔路龙港巷市场1#楼1幢3001房屋一套。(常房权证武字第0307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小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