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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执字第611号

王红英与石家庄力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2
公开日期
2015-10-1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红英,石家庄力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裕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英。被执行人石家庄力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36号银泰国际B座6层。申请执行人王红英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力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二初字第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二初字第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周 状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靖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