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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8410号

牟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2
公开日期
2015-10-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牟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410号

原告:牟某某,女,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82年3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牟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俞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