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410号
原告:牟某某,女,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82年3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牟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俞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