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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民终字第01237号

上诉人李国林与被上诉人李大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国林,李大林

裁判文书全文

{C}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葫民终字第01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林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林

委托代理人:甘淑凤上诉人李国林与被上诉人李大林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国林,被上诉人李大林的委托代理人甘淑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李国林、李大林系兄弟关系,李国林居前,李大林居后。2014年李国林家翻建房屋,在李国林后院堆放有沙子和老房子拆下来的房木(房木约有三、四百年)。后来李国林、李大林因后院土地权属问题发生矛盾,感情不睦。2014年12月6日晚上5时左右,李大林用镐劈李国林放在后院的房木。经李国林找村里,高屯村治保主任于振家赶到现场劝阻李大林未果。此事李国林还找到了高屯村委会委员段胜权要求解决,段胜权叫李国林到分局报警。2014年12月9日李国林到建昌县八家子公安派出所报警。2014年12月11日八家子派出所到现场拍摄了照片。诉讼中经李国林申请该院依法调取了八家子派出所李国林被故意损毁财物案的卷宗材料。诉讼中李国林称:“2014年8月30日李大林曾将李国林放在后院的800块砖凿坏400块,后来李大林又凿了些。期间李大林损坏了李国林从商店拿来的三个啤酒箱子,李国林被商店扣款100元。2014年12月6日李大林将李国林放在李大林所住房屋东一间的风匣、木箱子、皮袄扔出来,并将风匣、木箱子损坏,皮袄后来也没有了。”对于此主张,李大林称并没有看到李国林所述的相关物品也并没有损坏行为。对于李大林的辩解李国林仅提供了由其申请法院调取的公安卷宗材料为证,并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该案李国林所诉李大林损坏了其房木16根要求李大林赔偿的请求,在李大林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李国林仅提供了八家子派出所卷宗材料,但该卷宗材料中在场人仅证明了李大林劈李国林家房木,对于损坏数量也是听李国林所说,所以李国林要求李大林按16根房木赔偿其损失的事实因李国林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致使该院无法查清事实,故对于此项请求该院无法支持。对于李国林主张的李大林损坏李国林的砖、啤酒箱子、风匣、木箱子、皮袄等事实,李国林在李大林予以否认的情况下也仅提供了八家子派出所的卷宗材料予以证明,但卷宗中当时在场人对于风匣子问题也只是听李国林所说,并未亲眼所见。另据派出所的现场照片双方认可是木头,但不清晰。从李国林申请法院调取的八家子派出所的卷宗中体现派出所对于李国林被故意损毁财物案未有处理意见。故李国林主张的李大林损坏其砖、啤酒箱子、风匣、木箱子、皮袄等事实均为李国林陈述,未能向法庭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该院对其赔偿请求亦无法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以及相关民事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驳回李国林要求李大林赔偿损坏的砖、啤酒箱子、房木、风匣、木箱子、皮袄等物品的经济损失2520元的诉讼请求。李国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一审中李大林对我所诉的事实认可,同时有公安机关卷宗材料作为证据佐证,对于受损坏的数量,有公安机关照片确认,又有证人的间接证据,可以确认,对于赔偿标准,法院根据上述证据可以依市场价格确定,因此本案驳回我的上诉请求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李大林答辩称:我没损坏李国林的东西,不应该赔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建昌县公安局八家子派出所卷宗材料、一、二审庭审笔录等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否则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虽有损害事实存在,但无证据证明是被上诉人李大林侵害所致,故不能认定被上诉人李大林侵害了上诉人李国林的财产权利。综上,上诉人李国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国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杜         昕

代理

审判员 张信骋

代理

审判员王嘉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宁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