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314号原告马××。委托代理人张国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韩××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负担。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燕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