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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314号

马××与韩××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马××,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314号原告马××。委托代理人张国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韩××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负担。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燕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