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499号申请人上海香格俪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世杰。申请人上海香格俪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世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上海香格俪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3831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香格俪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上海香格俪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上海香格俪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建辉
代理
审判员 倪 鑫
代理
审判员 顾慧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