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973号罪犯赵毕德,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毕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五万元。案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阜刑终字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6月0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赵毕德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9月15日在安徽省蜀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李阳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邵芳、崔丽蓉,罪犯赵毕德、证人文军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赵毕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行政奖励三次,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赵毕德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毕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证人文军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毕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毕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26年10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