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头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吴亚波,女,现住和龙市。
被告:刘彦彬,男,现住和龙市。
被告:刘晓勇,男,现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波诉与被告刘彦彬、刘晓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亚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