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城民初字第00618号

杨某某诉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柯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梁 霄

代理

审判员  牛传旺

人民陪审员  姚高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