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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2106号

陈茂国与高延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茂国,高延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2106号

原告:陈茂国,居民。

被告:高延杰,农民。

原告陈茂国与被告高延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茂国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刘XX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培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