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东民保字第87号

李晨光与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晨光,李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东民保字第87号申请人李晨光,女,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李红军,男,汉族,1979年4月3日出生。

申请人李晨光与被申请人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红军的工资款100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李红军所有的雪弗莱牌小型轿车一台。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黄跃军所有的福田牌中型客车一台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红军的工资款额度壹拾万元整,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冻结款留存至你单位;

二、查封被申请人李红军所有的雪弗莱牌小型轿车一台,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车籍过户手续;

三、查封担保人黄跃军所有的福田牌中型客车一台,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车籍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云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必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