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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2036号

黑某与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黑某,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黑某,职工。被告邸某,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某与被告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黑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邸某的离婚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黑某负担。

审 判 员 彭士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李文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