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黑某,职工。被告邸某,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某与被告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黑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邸某的离婚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黑某负担。
审 判 员 彭士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李文璐 来自
黑某与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黑某,职工。被告邸某,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某与被告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黑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邸某的离婚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黑某负担。
审 判 员 彭士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李文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