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祁民督字第42号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被申请人李红太,男。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李红太给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红太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李红太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海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