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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督字第42号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红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2
公开日期
2015-10-17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祁民督字第42号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被申请人李红太,男。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李红太给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红太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李红太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海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