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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865号

原告禹××与被告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禹××,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865号原告禹××。委托代理人王××,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禹××与被告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禹××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禹××负担。

审判员  陈新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