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865号原告禹××。委托代理人王××,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禹××与被告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禹××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禹××负担。
审判员 陈新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