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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04号

张某与张某某、高某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平恒证经字第387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某某、高某某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高某某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毫占执行员  樊亚斌执行员  崔国政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娄培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