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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循法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海东支行与被执行人保朝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海东支行,保朝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循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海东支行。负责人魏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保朝元,男,汉族,1965年5月14日生,循化县司法局职工,现住本县积石镇上草村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海东支行与被执行人保朝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循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庭履行部分,余款分期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循法执字第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宝玉

审判员  马建海

审判员  马春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芬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