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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899号

陈永晏与刘应清,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永晏,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899号

原告:陈永晏,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农,重庆存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41509-4),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滨河大道北岸弘禹娇园二部一号楼四单元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仁建,董事长。被告暨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应清,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勇,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晏诉被告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刘应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永晏负担。

审判员  刘朝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艾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