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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二初字第00455号

张中华与徐旭东、梅莎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中华,徐旭东,梅莎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455号

原告:张中华,男。

委托代理人:余俊新,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旭东,男。

被告:梅莎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华诉被告徐旭东、梅莎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华于2015年9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梅莎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中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华撤回对被告梅莎莎的起诉。

审判员  马玉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 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