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455号
原告:张中华,男。
委托代理人:余俊新,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旭东,男。
被告:梅莎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华诉被告徐旭东、梅莎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华于2015年9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梅莎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中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华撤回对被告梅莎莎的起诉。
审判员 马玉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 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