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896号
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
法定代表人:郑李平。
被告:汪多富。
被告:汪奎华。
被告:吴年冰。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诉被告汪多富、汪奎华、吴年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汪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