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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896号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汪多富与汪多富、汪奎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汪多富,汪奎华,吴年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896号

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

法定代表人:郑李平。

被告:汪多富。

被告:汪奎华。

被告:吴年冰。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诉被告汪多富、汪奎华、吴年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汪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