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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执字第00328号

曹桂珍与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桂珍,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开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曹桂珍。被执行人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李袁村。法定代表人邵爱明。曹桂珍与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3)第72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曹桂珍经济补偿金14900.8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资产现由本院另案依法拍卖处置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资产现由本院另案依法拍卖处置之中,待被执行人资产处置完毕后,本案执行标的才可得以实现,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3)第72号仲裁裁决中关于曹桂珍应得经济补偿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卫忠

审 判 员  李 阳

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