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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16号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建中、海金星、阮条红、杨建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建中,海金星,阮条红,杨建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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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16号原告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职工。被告杨建中,男。被告海金星,男。被告阮条红,女。被告杨建青,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建中、海金星、阮条红、杨建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钊

人民陪审员  邓 军

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