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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926号

原告XX与杨淑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XX,杨淑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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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第926号原告XX,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址满城县大册营镇方上村民。委托代理人宋影,满城县贤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淑珍,女,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址满城县大册营镇方上村民。原告XX与杨淑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淑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1991年10月17日生大女儿李晓彤,1993年4月9日生二女儿李晓晖,现两个女儿均已出嫁,双方于1995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因二人性格不和,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性格强势,稍有不顺心就不依不饶。因原告系家中的独子,婚后多年都与父母同住,可是在2011年3月我外出打工期间,被告却将公婆赶出家门。被告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撤诉。现父母常年在外村租住民房居住,我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将父母接回家,但被告不同意。

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杨淑珍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好,根本不存在感情不和问题,我与原告自由恋爱认识后,已结婚25年,两个女儿均已长大成人且已结婚。我与被告婚后省吃俭用,挣钱盖房,两个女儿也打工挣钱,攒钱盖房。盖新房六间,搬进居住至今,我不存在不孝顺老人问题,不存在感情不和问题,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XX与被告杨淑珍相识后,双方于1991年10月17日生大女儿李晓彤,1993年4月9日生二女儿��晓晖,现两个女儿均已出嫁。双方于1995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因结婚证遗失,于2015年5月28日补发结婚证。原告陈述因二人性格不和,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性格强势,稍有不顺心就不依不饶。

被告将公婆赶出家门,现父母常年在外村租住民房居住,我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将父母接回家,但被告不同意。

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予以否认,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长达二十多年之久,且生有子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应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原告主张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不能证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为了家庭和睦,二人应珍惜多年夫妻感情,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XX与被告杨淑珍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王 铁

审判员 孙立新

审判员 耿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