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柘行审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伟峰,男,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红亚,男,住柘城县。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王天峰
审判员 宋 静
审判员 路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惠 来源:百度“”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刘红亚土地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柘行审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伟峰,男,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红亚,男,住柘城县。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王天峰
审判员 宋 静
审判员 路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