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隆行审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桃洪镇法定代表人陈勇。被执行人廖小红,女。被执行人罗显东,男。申请执行人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5年】第F-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5年】第F-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5年】第F-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5年】第F-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陈 衡
审判员 肖乐群
审判员 易新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婵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