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竹执补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罗杨翠,女,出生于1952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万永江,男,出生于1978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万栖明,男,出生于1999年4月4日。被申请执行人黄云建,男,出生于1962年5月14日。罗杨翠、万永江、万栖明申请执行黄云建生命权纠纷一案,大竹县法院作出的(2012)大竹民初字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罗杨翠、万永江、万栖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曾因被执行人黄云建外出去向不明作备案登记,现被执行人黄云建仍外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大竹执补字第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黄云建下落时或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罗杨翠、万永江、万栖明可就剩余债权103677元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道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向奇棋 微信公众号“”